61岁退休民警疑代持物流园过亿股权 昔日合作伙伴公开回应
近期,澎湃新闻披露的一起案件中,一位戒毒所退休干部凭借80%的股份成为价值2亿元物流园区的实际控制人,此事迅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涉案人为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退休警察黄某某,目前61岁。据其昔日商业伙伴杨某某讲述,黄某某在任职期间便善于"拉关系、走后门"。杨某某表示,黄某某借助本地人脉网络疏通各方渠道,使该项目地块实现了先租用后购买的模式,最终建成了一座评估价值达2亿元的物流园区。
杨某某还透露,为了压低其他中小投资者收购股权时的报价,两人联手"补签"了一份股权"代持"文件,作为对外应对投资者的幌子。然而事情走向了反面——黄某某恰恰拿着这份"代持"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持有80%的股权。尽管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指出"黄某某未能提交其实际出资的证明",但两审仍判定该"代持"文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认了这位退休干部对该物流园区的控制性股权。
杨某某出示的双方的商议代持协议聊天截图

另外,杨某某以本人名义递交了一本厚达800多页的手写财务记录,详细记载了黄某某用于"打点"、请客吃饭等方面的支出总计约800万元。但这笔800万元究竟花在了哪些人身上?其中是否牵涉行贿违法犯罪?这条线索迄今为止仍未获得完整的调查答复。
法律与纪律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含人民警察)严禁违规从事商业活动,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硬性底线。然而当地两级法院却将这份专为规避公职人员经商禁令而签订的"代持文件"当作一般商业合同纠纷来审理,最终裁定确认股权归属,实质上等于为公职人员的"隐形股东"手法出具了民事司法背书,将灰色利益"漂白"了。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多次公布"隐形股东"相关典型案件,立场非常鲜明:公职人员利用他人名义代为持有股份,是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今年8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明纪释法"专栏文章,进一步划定了界限:即便资金是自己出的,但借用亲属朋友名义设立"壳公司"、隐姓埋名做幕后老板,仍属违规经商;若根本没有实际投入,仅凭虚假出资搞所谓的"联合分红",性质更加恶劣,有可能触犯受贿罪。
纪律审查必须透过工商注册的表面形式,审视真实的资金来源、实际管控权和收益流向。纸面上的一份"代持"合同,绝不能成为公职人员非法所得的"净化器"。这种"在职时暗中布局、退休后出面确权"的隐形股东做法,正是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整治的隐性腐败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指出,公职人员为绕开党纪政纪约束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底线,不应与股权纠纷的民事裁判各行其是。法院不能搞"各扫门前雪"式的审理,仅盯着合同表面文字,而对背后涉及的公职人员腐败问题视而不见。必须高度警惕,不能让人民赋予的庄严司法权力,变成某些官员"清洗"违法经营资产的遮羞布。
当然,商人杨某某同样难辞其咎。他与黄某某彼此利用,通过政商纽带获取了土地权益,又串通伪造虚假"代持"文件来欺骗中小投资者,最终事与愿违,反而丧失了物流园的控制权。事情要分开来看:官商勾连的问题必须追究;退休警察违规"代持"股权的背后,涉嫌违规经商甚至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也必须进行全面深入核查。
在此之前,黄某某虽已在2019年和2023年分别受到行政降职、下调退休待遇的处理,但面对一座估值2亿元的物流园控制权,仍有大量疑点悬而未决:黄某某是否真的有过资金投入?如果没有实际出资,仅凭一纸协议便攫取巨额股权,是否涉嫌受贿或诈骗?这些问题都必须彻底查清。
中央纪委反复强调,要斩断"既当官又发财"的不切实际幻想。一名普通的戒毒所退休警察,凭什么能掌握一座价值2亿元物流园区的大权?此案背后错综复杂的政商利益链条、违规经营的种种疑云,理应向社会给出一个清晰明了的交代。
退休警察起诉夺得2亿物流园控股权,昔日搭档曝出800万"运作"明细
鑫创安智慧物流园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青园路与梨江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由于毗邻机场和高速公路,自2017年建成以来,园区内已聚集了大约200家物流企业,日均货物吞吐量突破8000吨。
9月15日,澎湃新闻记者在实地走访时发现,园区内的商铺已基本满租,运输车辆频繁出入,整个场地几乎被等待装货的车辆占满。
图为物流园入口 澎湃新闻记者 戴高城 拍摄
根据天眼查平台公开的股东信息,这座物流园的注册所有人正是61岁的黄某某,而他的另一重身份是长沙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简称"长沙市强戒所")的一名退休警察。一位已经离开岗位六年的体制内人员,是怎样变成了价值两亿资产的主人?
黄某某曾经的"事业搭档"杨某某将其发家过程形容为一场蓄意已久的侵占。杨某某称,在合作过程中,为了跟中小投资人压低股权转让价格,双方曾经签署过一份"不实"的股权代持文件,结果反倒让黄某某"吞掉"了整个物流园的全部股份。

在杨某某的回忆里,正是依靠黄某某动用本地关系网"疏通"各方,物流园用地才得以顺利承租并在后续阶段完成土地购置。而其间流转的全部资金,都出自杨某某这个来自湖南宁乡的"外地人"之手。
与此同时,在法院两次审理黄某某向杨某某追索代持股权的案件中,杨某某均被判负,之后他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请求也遭到驳回。裁判文书指出,杨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股权代持协议》条款的法律后果,其声称签署该协议只是为了方便黄某某对外开展工作,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裁判文书还认为,杨某某在并不承认黄某某实际控股人地位的情况下,却在黄某某多年间从公司获取超过1000万元收益的过程中,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这同样极不合理,因此也可以佐证鑫创普公司的真正实控人是黄某某而非杨某某。
这起纷争所折射出的另一层面,则是公职人员涉足商业活动的合规争议。裁判文书表明,至少在黄某某申请退休前的六年时间里,他就已经开始通过他人代持股权等方式注册公司开展经营。此外,杨某某还提及,在与黄某某"合伙"期间,存在一笔累计高达800万元的"应酬"开支记录。
退休警察通过诉讼取得2亿元物流园控股权
2021年8月,退休仅一年零两个月的原长沙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黄某某以原告身份,将比自己小七岁的湖南宁乡籍人士杨某某及湖南鑫创普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鑫创普公司"")一并告上法庭。黄某某的请求是:判令杨某某所持有的鑫创普公司80%股份(合计800万股)归其所有;判令将杨某某名下的鑫创普公司80%股份(合计800万股)过户至其名下。
澎湃新闻取得的裁判文书载明,经法院核实:2018年7月25日,鑫创普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在册的股东为谢某某(持股40%)、湖南创普物流有限公司(持股48%)、长沙国大驾校有限公司(持股12%),出资方式均为认缴。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担任执行董事。鑫创普公司的全部股份实际上均归原告黄某某所有,三位股东的持股均为替黄某某代持。
裁判文书还显示,湖南创普物流有限公司和谢某某分别出具了代持说明,证实其所持股份由黄某某实际享有。长沙国大驾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其真正的实控人同样是黄某某。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明确,人民警察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受聘于任何个人或机构;第五第十四项亦规定,公务员须严守纪律,不得从事或介入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位。
依据裁判文书最终的认定结论,以黄某某2020年2月退休的时间节点倒推,他在至少退休六年前就已开展了商业行为。
裁判文书中还提到,2019年11月17日,原告黄某某与杨某某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杨某某以个人名义代为持有黄某某的股份。协议签署后,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指派相关人员完成了鑫创普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变更后谢某某持股比例为20%,杨某某持股比例为80%。
原告黄某某主张,鑫创普公司的日常运营一直由其主导把控,自己是该公司唯一的事实上的控股方,被告杨某某及第三人刘某仅是鑫创普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既不享有股东层面的经济利益,也不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