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子韩国遇害 家属要求引渡嫌犯的诉求已正式递交
9月4日,韩国警方将涉嫌谋杀中国女留学生并将其遗体分尸的中国籍嫌犯郑昌盛(音译)正式移交至大邱地方检察厅。经调查确认,其犯罪原因为害怕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暴露后导致自己失业。
死者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向红星新闻透露,目前该案已转入韩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家属方面正积极争取将嫌犯遣返回华接受审判。
围绕"遣返嫌犯"这一诉求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行,红星新闻分别走访了来自中韩两国的三位执业律师,请他们作出专业阐释。
臧梵清指出,按照《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韩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这构成了实现引渡目标最为突出的法律壁垒。
韩国北斗七星法律事务所的林斗炫(音译)律师则从另一角度补充道,依照中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实施犯罪,哪怕已经在国外经历了完整的司法程序并被科处刑罚,中国的司法机关依然保有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万淼焱律师的看法是,基于属地管辖优先这一国际通行准则,韩国理应率先对该案行使刑事管辖。但他同时强调,即便嫌犯已取得韩国永久居留资格,中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仍然保有并行的管辖权限。

配图:嫌犯郑昌盛的照片
监控录像捕捉到郑昌盛曾身着死者的白色裙装,蓄意制造受害者自行离开的假象。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谈亲密关系对量刑的影响
针对嫌犯在供词中提及的与死者存在情侣关系、以及声称系遭对方"胁迫"才动了杀念这两点,臧梵清分析称,参照中国司法惯例,韩国法庭在裁定量刑时同样会综合审视犯罪起因、案发情境、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酌情要素。
他进一步说明,若案件最终被定性为"源于情侣之间的矛盾、争执或情感纠葛"所致,且凶手不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在理论上可作为酌情减轻处罚的一个参考维度。但此类情节所能带来的减刑幅度极为有限——倘若案件中牵涉事先策划、手段极度残暴(例如碎尸、焚烧尸体)或事后刻意毁灭证据等行为,那么所谓的关系背景将彻底丧失减轻意义,甚至可能因"在亲密关系中实施的背叛与虐杀"而被反向认定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臧梵清还对"被害人有过错"这一抗辩理由进行了剖析。他指出,在韩国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过错"固然也是量刑时的酌定考量,但其适用标准极为严苛。韩国法院认定"被害人过错"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所谓的威胁必须具有真实性、明确性和即时紧迫性;其二,该威胁与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之间须具备直接因果联系;其三,被告人的应对方式不得属于"蓄意报复",而应限定为"一时激愤下的冲动反应"。
回到本案,凶手是出于对自身教职职位的保全而痛下杀手,其根本驱动力在于维护个人利益,这与"遭受紧迫威胁"的情形之间存在本质差距。
臧梵清总结道:"在韩国司法语境下,凶手所谓的'男女朋友身份'和'遭到威胁'的说辞,非但不能充当减轻刑罚的护身符,恰恰相反,其行事手法的极端残忍与动机的极度自私,反而将成为法庭对其施以最重刑罚(包括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判罚)的关键支撑。"
配图:遇害中国女生的生前照片
理性看待引渡在实操中面临的诸多障碍
"接到死者家属的委托后,我们已经完成了在国内提交刑事控告的全部手续,同时也通过中国驻釜山总领事馆将家属要求推动引渡的意愿完整转达。"臧梵清说道,"我们始终全力以赴推动引渡进程,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引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多重困难。"
臧梵清逐条梳理了这些难点:

其一,依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项,当被请求国已经对涉案人员展开了刑事追诉时,有权拒绝引渡。属地管辖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赋予了韩方法定的裁量性拒绝权,这也是当前面临的最主要现实瓶颈。需要厘清的是,条约措辞为"可以拒绝"而非"必须拒绝",在文字层面仍留有理论空间,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一国既已控制嫌疑人并启动了本国的追诉程序,再主动将其移交给另一国的先例屈指可数。
其二,韩国属于事实上已废止死刑的国家。假如中韩双方进入引渡协商环节,韩方极大概率会将量刑承诺作为前置条件摆上桌(例如保证"不会判处死刑"或"不会实际执行死刑"),而这很可能与家属渴望让凶手受到最严厉惩处的朴素正义感产生现实落差。
其三,本案所有犯罪事实均发生在韩国领土范围内,《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四项同样赋予了韩方以"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国境内"为由行使拒绝引渡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嫌犯目前仅拥有韩国永久居留身份,并非韩国国籍持有人,因此条约中关于"不得引渡本国国民"的豁免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韩方享有优先的刑事管辖与审判地位
红星新闻另邀请了中韩两国的两位律师,就韩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嫌犯引渡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解读。
韩国北斗七星法律事务所的林斗炫(音译)律师在接受采访时首先表态:"谨向不幸离世的女孩表达最深切的哀思,并向其家人致以诚挚的慰问。"
谈及韩国的死刑制度,林斗炫解释称,韩国《刑法》确实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中保留了死刑选项,法院在理论上也有权作出死刑裁定。然而,自1997年12月以来,韩国实际上已全面暂停了死刑的执行,在国际社会中被归入"事实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就单独一起谋杀案件而言,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退一步讲,即便法院真的下达了死刑判决,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得到落实。
此外,关于能否将嫌犯引渡回中国定罪量刑的问题,林斗炫援引刑法中广泛认可的"属地管辖原则"指出,既然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在韩国境内,韩国司法机关自然依法享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和审判权。结合《引渡法》的规定及既有司法实践,鉴于本案全部犯罪行为均在韩国境内完成,嫌犯应当在韩国接受审判并将所判刑期全部执行完毕。
林斗炫还特别补充:"据我了解,按照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纵使已经在外国经历了审判并被施加了刑罚,中国的司法机关仍然有权依据本国法律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他接着表示,"也就是说,待嫌犯在韩国的审判和服刑程序全部结束后,中国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国内法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另行提起刑事诉讼并追究责任,这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
万淼焱律师则这样阐述:"遵循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韩国应当率先行使刑事管辖权。但即便如此,虽然嫌犯凭借韩国永居身份在医疗、教育、就业等社会经济层面能够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当的同等待遇,甚至可以参与地方选举投票,然而这种'准国民待遇'并不能延伸到刑事司法和引渡领域。因此,中国基于属人管辖原则所拥有的并行管辖权并未因此受到任何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