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副省长243万名酒失窃 管家判刑后反水揭发其贪腐
山东一名"85后"男子李某,借助在家政服务中获得的便利条件,将雇主家庭内的大量名贵酒类及其他贵重物品私自变卖,累计非法所得达243万余元。2025年9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二十万元罚金。近期,澎湃新闻从李某家人处获悉,今年8月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不变。
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认定。李某始终主张,雇主曾赋予他看管家中酒水的职责,因此他的行为性质应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其家属透露,后续将为李某提交申诉材料。
据李某亲属讲述,涉案雇主一方包括陈某、其丈夫何某以及陈某的父亲陈某明。其中,陈某明系退休干部,二十余年前曾任山东省副省长一职。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李某公开表示,雇主住宅内存放的大量高端酒水多为外界人士馈赠,背后或涉及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事发之后,李某本人及家属分别就相关疑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2025年12月,澎湃新闻曾尝试电话联系陈某明、陈某等人求证酒水来源等问题,均未得到明确答复——陈某明电话无人接听,陈某在了解记者意图后直接挂断,何某则以"正忙、不便交流"为由拒绝回应。
一审判决书载明,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在接到李某提供的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后,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审阶段,李某的辩护律师再次提出,鉴于李某提供了他人违纪违规线索,应依法认定其具备立功情节。然而,青岛中院经审理后指出,由于李某所举报的内容至今未能查实确认,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

**基本案情**
李某籍贯山东威海,出身普通农家,家境并不宽裕。早年间他从事厨师职业多年。2021年,李某经招聘进入何某与陈某家中出任管家岗位,月薪大约5000元,同时入职陈某旗下青岛某投资管理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指出,李某在该家庭中承担驾驶、烹饪、家务等多项职责,长期食宿于此,日常照料陈某明的生活起居,并负责接送子女上下学。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间,李某凭借手中掌握的何某、陈某及陈某明住所的门锁钥匙、车辆遥控卡、小区门禁卡等便利条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多次从青岛的两处住宅及济南陈某明住处窃取茅台酒、五粮液等品牌烈酒,随后低价出手变现。经核实,其累计非法获利共计2435226元。
2023年10月16日晚9时许,李某驾车前往济南陈某明住所准备实施又一次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控制。警方从其汽车后备厢内起获茅台、五粮液及若干红酒。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现场查扣的2瓶茅台和4瓶五粮液合计价值14670元。
归案后李某交代,事情起因于2021年一次陈某宴请宾客后,席间剩余的两瓶茅台被吩咐由其带回,李某遂自行将这两瓶酒卖掉,事后陈某并未察觉。此后他便开始陆续偷运、变卖两处住所内的各类酒水。直至落网前,李某自述至少实施了15次窃取行为,目标涵盖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葡萄酒,另有无糖阿胶、高档茶叶及一只卡地亚腕表。所窃物品大多已脱手,非法所得至少200万元;另有少量酒因未来得及销售或因系假冒产品被买家退回,仍存放在家中或车内。
案件卷宗记载,被害人何某回忆,2023年8月,妻子陈某在李某原先使用的房间衣柜深处意外翻出一瓶茅台。同年10月,何某与陈某调阅小区安防录像后发现,仅2023年8月一个月内,李某便先后8次将家中酒水搬运外出。陈某明济南住所的部分酒品同样遭到李某搬走。
**一审审判经过**
案发后,司法机关对李某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其配偶主动代为退缴赃款20万元。李某一位亲戚坦言,此前全家对李某变卖酒水的行径毫不知情,直到案件曝光、看到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时才感到极度震惊。这笔巨款几乎全部被李某个人消费殆尽,账面余额已极为有限。
2025年8月,该案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李某辩称,正是陈某、陈某明等人赋予了其照看酒水的权力,否则他根本不可能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转移如此大量的酒品。据此,他认为自身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其辩护律师亦持相同观点,强调李某对涉案财物享有接触、经手和保管的权利,应以侵占罪定罪。此外,辩方还提出李某系自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以侵占罪量刑并适用缓刑。
然而,陈某与陈某明的证人证词表明,他们仅是偶尔请李某帮忙取送物品——比如用餐时需要用酒便让他拿来,喝不完再放回——从未正式委托其保管家中库存酒水。
法律层面,侵占罪的核心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拾得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经催告拒不归还;而盗窃罪则侧重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实际控制下的数额较大财物或实施多次盗窃。在法定刑幅度上,侵占罪通常轻于盗窃罪。
一审法院综合李某本人的供述、车辆进出登记、小区监控影像、三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截图等在案证据后认定:何某、陈某、陈某明并未授权李某代管酒水等物资,李某系以秘密手段窃取上述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审法院同时指出,李某系被动归案,不符合自首条件;其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但其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手法、作案地点等核心事实予以否认,既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未当庭表达自愿认罪态度,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扣押的退赔款20万元及冻结现金844361.31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明、陈某、何某;同时判令李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1390864.69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及举报问题**
据李某家属介绍,被害人之一的陈某明确系退休官员,二十多年前曾履新山东省副省长,其女儿、女婿均从事商业经营。李某曾在不同场合提及,陈某明和陈某家中囤积了大量高端酒品,许多来自当地官员和企业家的馈赠,怀疑存在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归案后,李某即对陈某明等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举报,其家属也同步向相关部门反映了相应情况。
李某家属向媒体出示的一份陈某明住院病历资料显示,其"工作单位"一栏填写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经澎湃新闻检索比对,在已公开的山东省历任退休省长名单中,有一位与陈某明同名的前任,两人出生年份均为1945年。
关于酒水具体来源等关键疑问,2025年12月澎湃新闻多次拨打陈某明电话均无人接听;陈某在得知来电目的后迅速挂断;何某则表示事务繁忙、暂无法接受采访。
一审期间,李某辩护律师曾援引举报行为主张立功。一审法院回应称,已依法将李某提供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进入二审程序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建议不进行开庭审理。青岛中院采纳该意见,决定书面审理。
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主张: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监守自盗"而非"入户盗窃",应定性为侵占罪;同时再次强调李某提供他人违法线索应予认定立功。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合法持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之念。而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多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被害人从未将涉案物品交付李某保管。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李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秘密转移并出售上述财物。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李某的行为完全契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关于立功问题,青岛中院进一步查明,李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法不成立自首;其所举报他人的线索尚处于待核查状态,未被查实确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具备认定立功的条件。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