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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余员工200万公积金遭拖欠,娃哈哈虎林工厂房产被司法查封

作者: admin | 发布于: 2026-09-15 15:58 | 分类: 财经新闻
100余员工200万公积金遭拖欠,娃哈哈虎林工厂房产被司法查封

近期,九派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了解到,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发布了一则查封通知,对象为虎林市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原名虎林市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栋不动产。该查封措施有效期为三年,起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至2029年8月20日。

根据鸡冠区法院发布的(2026)黑0302执保904号查封公告,该院援引(2026)黑0302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于2026年8月20日对被申请人虎林市宏胜饮料有限公司位于虎林市红旗街道桦南委的一宗房产实施查封,该房产建筑面积为2889.17平方米。公告中未列明申请人身份及具体纠纷事由,但从业案编号判断,该案处于财产保全阶段。

法院现场张贴的查封公告。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一名因工厂停产而失去工作的员工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透露,此次查封源于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相关公告已贴于公司办公大楼内部。

就此消息,记者以短信方式联系了负责办理该事项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林管理部的一名经办人员,对方证实法院查封确系公积金追缴引发。关于追缴工作目前的进展,该人员回应称:"一切按正常流程推进,法院正在处理中。"

该名离职员工进一步介绍,工厂停止运营后,员工们提交了相关佐证材料,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随即对公司启动了追缴流程。"在工厂关闭之前,超过100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欠缴金额达200多万元。"

在此次司法查封发生之前,虎林市宏胜饮料已遭到当地公积金主管部门关于拖欠职工公积金的通报。九派新闻财经记者拿到的一份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林管理部出具的行政指导意见书(编号:鸡房指字(虎林)〔2026〕001号)载明,该部门收到了虎林宏胜饮料95名职工的集体信访举报,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应缴而未缴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期、未足额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收到本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彻底清查实际缴存状况并拟定补缴方案,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该意见书的签发日期为2026年5月18日。

行政指导意见书原件。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虎林市宏胜饮料有限公司的前身为虎林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即原娃哈哈虎林生产基地的运营主体,该工厂已于2026年3月末正式停产。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宗馥莉所控制的丽水宏博饮料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

娃哈哈虎林工厂(即虎林宏胜饮料有限公司)的正门入口。图片来源:网络

在此之前,该公司已组建清算小组,并以"股东会决议解散"为由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天眼查平台数据显示,清算小组组长为宏胜饮料集团核心管理层成员严学峰。信息来源:九派新闻D21

**"宗氏家族遗产纷争"再传新动态:宗馥莉被禁动用18亿美元资产**

7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香港高等法院当日就娃哈哈集团缔造者宗庆后家族的遗产争产一案作出了最新裁定,拒绝了被告宗馥莉(位列第一被告)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提出的上诉许可请求,维持了初审法官在2025年8月1日签发的资产冻结及信息披露指令。法院同时判令宗馥莉方面向原告支付25万港元的诉讼费用。

早在2025年8月1日,港高院便公布了娃哈哈遗产继承案件的审理结论: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诉讼尘埃落定之前,除非法院另行下达指令,宗馥莉不得从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名下的汇丰银行香港账户中提取资金或动用该账户中的任何资产。此外,宗馥莉须公开该汇丰账户的最新结余、资产流向以及完整的收支明细。若2024年2月2日及此后账户内的资产被转至第三方,被告方(即宗馥莉阵营)同样须提供相关信息说明。

相关诉讼在港高院庭审现场(档案照片)

本次裁定表明,截至2024年5月31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所持的该汇丰账户净值约为18亿美元,而宗馥莉自2024年2月2日起已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兼董事。

在港高院于2025年8月1日公布审理结果之后,宗馥莉方面于同年8月15日提出上诉许可申请;2025年9月1日,原告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递交了书面反对意见;2025年9月8日,宗馥莉方面再次提交了答辩文书。

当时,宗馥莉方在上诉许可申请书中列举了五点理据。然而,港高院此次的判决书明确指出,宗馥莉方所提的五项上诉理由均缺乏合理的胜诉前景;并且,即便本案依法律规定无需取得上诉许可,法院也不会准许被告方延迟提起上诉的请求。

这意味着,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旗下涉及约18亿美元的汇丰账户资产冻结禁令将继续有效,宗馥莉不得从中支取或以账户资产设定担保,该冻结效力将持续至杭州中院相关诉讼最终审结,或港高院另行发出变更、撤销冻结的命令之时。

港高院驳回宗馥莉上诉许可申请(档案照片)

具体而言,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及港高院的逐一回应如下:

理由一:宗馥莉方认为,原告应当遵循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系普通法体系下的一种资产冻结手段,目的在于阻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以规避判决执行)的严苛审查标准,必须举证证明存在"资产外流的切实危险",而初审法官未施加此项要求。

高院回应:上诉庭阐明,本案涉及的并非玛瑞瓦禁令,而是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发出的资产保全令,二者在法律适用标准上存在差异。资产保全令的功能在于为境外法院未来可能签发的强制执行令保留相应资产,无须额外达到玛瑞瓦禁令的全部条件。

理由二:宗馥莉方声称,原告理应先行向内地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非径直到香港提出申请。

高院回应:初审法官已充分权衡了双方的专家证词以及原告未在内陆申请保全所作的说明,该判断不存在明显的逻辑瑕疵,不构成可提起上诉的事由。

理由三:宗馥莉方辩称,涉案文件并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信托及受信义务关系。

高院回应:涉案的多份文件究竟是否构成信托及受信关系,属于"需要认真辩论的法律问题",应由事实审法院最终裁断,不宜在此阶段妄下结论。

三位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此前提交的证据材料(档案照片)

理由四:宗馥莉方指出,初审法官仅认定存在"某种程度的风险"而非"真实的危险",不应据此签发保全令。

高院回应:资产保全令仅要求具备"保全目标财产的必要性"即可。初审法官鉴于涉案金额高达18亿美元且宗馥莉方未能提供反证,判定金钱赔偿不足以构成充分的救济途径,属于合理的自由裁量范畴。

理由五:宗馥莉方主张,信息披露令涵盖了过往交易数据,范围过于宽泛,且与杭州诉讼中的实质诉求存在重复。

高院回应:信息披露令仅是为了保障保全令的有效落实,而非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既然保全令本身已明确将2024年2月2日后被转出的资产所产生的替代利益或可追踪收益纳入其中,那么要求披露同期交易记录对于维护令状的执行力而言确有必要。

综合以上分析,港高院上诉庭认定宗馥莉方所提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有合理的胜诉可能,遂裁定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