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失准,该董秘被出具监管警示 | 董秘沙龙
本文来源:时代商业研究院 作者:特约研究员李歆曈、韩迅

作者|特约研究员李歆曈、韩迅
9月14日晚间,ST中路(600818.SH)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文件,文件内容为:针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及陈荣作出责令改正处理,同时对陈闪、朱智二人予以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公告披露,在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中路股份实际控制人陈荣联合中路集团、中路投资、上海机商等关联企业,借助中路股份持股99%的下属企业中路优势,借由对外股权投资、向第三方支付咨询顾问费用等手段,非经营性地占用了上市公司共计1248万元的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既未经过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也从未依法予以公开披露,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以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均对此保持沉默。
2025年6月5日,中路股份发布了《回复公告》,在该文件中详细列明了公司2024年前十大客户及前十大供应商的具体名称、对应交易金额与交易事项等内容,并表示经核查未发现2024年度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尚存其他关联纽带或隐性利益输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然而,该《回复公告》中所涉及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描述、交易数据等信息与实际情形存在偏差,属于信息披露失实。
朱智彼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对上述《回复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条款。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上海证监局最终决定对朱智实施出具警示函这一行政监管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