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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肇事致1死驾照竟未被吊销,该司机今年再酿惨祸致2人死亡

作者: admin | 发布于: 2026-09-06 15:30 | 分类: 时事新闻
十余年前肇事致1死驾照竟未被吊销,该司机今年再酿惨祸致2人死亡

一位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究竟怎样又一次拿到了货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这成为海南吴女士心中的困惑。

今年5月3日,吴女士携父母和孩子结束假日出行,驾车从三亚驶往海口。途中,她被后方一辆大货车撞击,事故致使她与另外两名乘客受伤,其中父亲及年仅十岁的女儿不幸遇难。

事故现场影像 图/受访者提供

事故善后阶段,吴女士注意到,酿成这场惨剧的货车驾驶人李某手中握有A2类(重型牵引半挂)驾照。然而,此人早在2013年就因无证驾车引发致死事故而被判处刑罚。按照我国现行法规,此类情况明确规定终身禁止申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半挂、城市公交、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的驾驶许可。

据吴女士透露,为李某签发驾照的吉林省长春市车辆管理所此前答复称,该驾照系五年前核发,"说明当年办理事故的部门没有把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系统中不存在限制性记录。"

9月6日,事故所在地的海南省定安县公安机关在接受潇湘晨报·晨视频采访时回应,针对李某驾驶资质一事,由于发证单位位于吉林长春,事发后已立即向对方发出公函进行核实。现阶段由海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协调,吉林方面亦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此事的调查。

**货车司机肇事致两死三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定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定安县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故原因为李某所驾车辆机件不达标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间距,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7月份,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李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李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度伤残、二人轻度受伤的恶劣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責任,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9月8日,此案将在定安县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本案定于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 图/网络

吴女士表示将于9月8日到法庭旁听。

吴女士同时主张,除李某本人应就交通肇事罪承担责任之外,其所属企业亦暴露出安全管控方面的漏洞,相关负责人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7月间,她向定安县应急管理局递交了行政投诉材料。涉事货车归属三亚顺宏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她在材料中指出该企业存在严重的车辆安全监管违规行为,要求出具专项事故调查报告,并对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定安县应急管理局当月即作出受理回执,确认已组建事故调查小组并前往三亚展开实地调查。吴女士也聘请了代理律师推动后续工作,她表示很快会拿到正式的调查报告。

"换作旁人,可能拿点赔偿就息事了,不会继续追查。但我执意要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径,否则到头来不过是司机独自服刑,企业主自始至终毫发无伤。"吴女士说道。

**有致死交通肇事前科的司机竟持有货车驾照,车管所解释:系统中未见其犯罪记录**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中载明,李某籍贯吉林,201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依据定安县交警部门的侦查结果,事发当日李某持有准驾类别为A2(重型牵引半挂)的驾驶证件,该证件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于2021年9月6日签发。

吴女士指出,依据2016年施行、2022年废止的《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资格:(一)因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并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她认为,李某恰恰落入这一禁止性条款之中。

那么,为何李某身负交通肇事罪案底,却在2021年顺利取得了驾驶执照?带着这一疑问,吴女士致电长春市车管所并获得如下答复:李某于2021年4月首次申请B2类驾照,2023年9月提出增驾A2的申请,2024年1月完成审批手续。

涉事司机拥有交通肇事罪前科却仍被批准领证,图为驾照样本(资料图/与本文无关)

驾照申领的标准流程为:申请人完成体检后将信息上传至预录入数据库,车管所接收到名单后,借助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系统会自动联网比对,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平台将直接弹出提示阻止注册。李某若确实存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过往经历却仍能顺利完成注册取证,"只能说明当年承办事故的交警大队未将该信息录入系统,因此系统中查不到任何限制项。"

**海南警方:已向驾照签发地发出协查函,吉林方面已介入配合调查**

吴女士还补充道,她的代理律师曾调阅李某2013年的刑事判决文书,她摘录了部分关键内容:2012年,李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无证操作一辆小轿车,碰撞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在转运医院途中不治身亡,另一人伤势危重。

此外,自2022年起施行且目前仍有效的《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八条,在列明不得申领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资格的情形中新增了一项:"(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尽管法律法规一再明确禁止像李某这样具有交通肇事罪案底的人员获取相应驾照,但现实中李某却屡屡突破关卡获得"绿灯",这令吴女士深感忧虑。"李某头一回犯交通肇事罪,赔了十余万元便拿到被害方谅解书,连牢都没进去。倘若这一次我放弃追责,他哪怕判几年刑释放之后,若再纵容他开大货车,岂不是要等第三场悲剧上演?"

针对长春市车管所给吴女士的反馈,记者随后联系了伊通县交警大队。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在听完情况后,同样认为有交通肇事罪记录者不应被允许取得货车驾驶资格,但因李某的案件年代较远,对方表示需当事人主动联系才能调档核实具体细节。

定安县公安局宣传口的一名警官向记者介绍,目前该案侦查工作已全部终结,事实清楚,已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在即。对于李某此前的犯罪记录,办案人员也曾做过排查。

至于李某驾驶资质的合规性问题,因发证机构远在吉林长春,事发后已第一时间向彼方发出书面询证函。当前由海南省公安厅交管局主导联络,吉林那边也在积极响应,双方协同推进调查。有关发证的详细情况仍在持续核实之中。

9月4日,记者尝试联系长春市车管所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未能得到实质性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