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入鱼塘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元

作者: admin | 发布于: 2026-09-01 20:43 | 分类: 时事新闻
男子擅入鱼塘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元

一名化姓男子张某擅自进入一处鱼塘垂钓,在调整站位时钓竿触及头顶上方的输电导线,不幸当场丧生。其后,死者亲属把电力企业、线路所属的养殖场所及其负责人、救治医院以及承保机构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合计赔付超过105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裁定文书。初审阶段,法官判定张某本人应负八成主体责任,责令电力公司就剩余两成进行补偿,金额约为21.8万元。电力企业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提起上诉。二审改判结果如下:线路所有权归属方兼实际使用者——即该养殖场及其经营者承担一成半的补偿义务,支付约15.8万元;电力企业承担五成中的五分之一,支付约5.2万元。

**未经许可垂钓致触电悲剧**

2025年10月19日清晨,张某与同伴黎某一同前往一处鱼塘钓鱼。该水域实为早年一家制砖企业开采黏土后遗留的坑塘。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当天并未获得鱼塘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任何许可。垂钓期间,他挪动位置时竿梢擦碰到了悬挂于上方的输电线,瞬间倒地昏迷。

黎某发现后立即驾车将其送往就近医院急诊,医生诊断为电击损伤,但终因伤势过重未能挽回生命。同年11月18日,辖区派出所出具书面说明,载明法医及刑事技术部门勘验结论为:张某系意外触电致死。

现场电线杆上挂有"高压危险、严禁垂钓"的提示牌。涉案线路电压等级为10千伏架空线,警方现场测量显示导线离地垂直距离为5.3米,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最低5.5米略低。庭审中各方还共同确认:张某握竿处与竿身放电灼伤处相距3.4米,且两处均有清晰的烧蚀痕迹。

追溯线路历史,该高压线最初随砖厂配套建设。聂某运营至2011年后转给付某,后者管理至2017年。砖厂关停后,取土坑逐渐积水成塘。2018年8月2日,付某与养殖户游某签署变压器移交文件,将该设备交由游某使用。此后2019年和2022年,游某两次与所在地的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位于负荷侧,分界点以下线路的所有权及日常维护均由游某负责。

接诊医院此前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责任险。事发之后,张某家人以供电公司、养殖场及游某、付某、聂某、涉事医院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一审:电力公司赔21.8万**

诉讼期间,供电公司和游某曾提出张某的死或因医院误诊所致,但面对是否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死者家属在两轮庭审中均拒绝申请。

一审法院指出,张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晓在高压线下方持长竿活动存在严重风险;在周边电线杆均已张贴禁钓警示的前提下,他仍未保持足够间距便随意挥竿换位,构成重大过失。加之握竿点与放电点相隔3.4米,结合其体高可推断其操作时极为莽撞,故应自担八成后果。

与此同时,涉案线路架高5.3米未达到行业规范中非居住区5.5米的最低标准,本身带有先天缺陷。供电公司长期未予排查修复或加装防护措施,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需承担两成补偿份额,折合218095.58元。其余被诉主体则被判无责。

**二审改判:养殖场为主、电力企业为辅**

供电公司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游某持有该段线路产权,理应对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施履行运维管理职责;养殖场借助此线路开展生产经营,二者均应视为涉案线路的实际经营者与维护责任人。

二审还特别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意味着供电企业与游某之间关于产权划分的条款仅对签约双方产生拘束力,而本案本质上是侵权之诉。即便事故点位落在合同约定分界点的负荷一侧,供电公司对于架高不达标、暗藏隐患的线路仍然签字放行并批准通电运行,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过错,不能以内部合同划分来推卸对外部第三人的侵权赔偿。

二审法院重新核算后确定张某死亡引发的各项损失总额为1056657.92元,最终改判:养殖场及游某按15%比例赔付158498.69元;供电公司按5%比例赔付528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