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警方公布杀害中国留学生案嫌疑人信息并作出回应
2024年9月1日,韩国警方对外公布了在一起针对同胞同学的谋杀分尸案中涉案的中国籍男子郑某(31岁)的个人资料。
当日早上9点,韩国庆尚北道警察厅在其官方网站上线了郑某的姓名、年龄及面部照片,公示期限设定为30天,即从9月1日延续至9月30日。
依据警方发布的资料,该嫌疑人的韩文名字写作정창성(对应中文读音为郑昌盛,拼音Zheng Changsheng),现年31岁,持有中国国籍,职业为高校兼职教师。

这是庆北警察厅继7月16日披露"庆山友人命案"当事人郑在焕(韩国籍,24岁)的资料之后,第二次执行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公开程序。
此前一天,即8月31日,庆北警察厅召开了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审议会议,经讨论后决议自次日起将庆山中国女留学生被害案嫌疑人郑某的姓名、年龄和正面照予以公之于众。
警方说明,审议委员会在权衡了作案手法的残暴性、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案证据的充足程度,以及信息披露在遏制犯罪和维护公共福祉方面的意义后,一致通过了公开方案。
据了解,韩国现行法律赋予执法部门在若干重特大刑事案件中、于嫌疑人尚未获得法庭有罪判决之前披露其个人信息的权限,但此举并不等同于对其罪行的司法认定。身份公开的出发点在于保障民众的知晓权利、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公共利益层面,同时须满足罪行严重程度较高、证据链相对完整等前置要求。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对该人员仍应使用"犯罪嫌疑人""被控方"等表述,不宜径称为"罪犯"或"凶手"。
据报道,郑某在案发之后曾出现佩戴口罩、身着女性服饰等异常举动。警方据此判断,将其真实相貌公之于众有利于社会公众辨认其身份,兼具警示效应和犯罪防控功能。相关资料已于9月1日上午9点在庆北警察厅官网上架展示,为期30天。
监控画面显示,郑某在事发当晚约22时30分离开住处时身穿异性衣物。图源自韩联社。
从韩国执法部门的评估标准来看,本案同时触及了被害人伤亡惨重、作案方式极其恶劣、嫌疑人涉嫌多起关联犯罪以及已具备一定证据支撑等多个要素,因而满足了韩国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的全部法定要件。

回溯案情:8月20日晚间,韩国庆尚北道庆山市下良邑一处住宅内,一名25岁的中国籍女留学生惨遭杀害。警方随即锁定同为中国籍的高校讲师郑某为疑似凶手。调查显示,郑某涉嫌在杀害被害人后对遗体进行了破坏性处理,并将各部位分散丢弃于庆州市、京畿道军浦市等不同地点。案发后,他进一步涉嫌冒充被害人身份、换着女装搭乘交通工具前往东大邱站,同时切断了被害人手机的通讯功能,并向警方谎报被害人"下落不明",意图误导侦查方向。
郑某于8月25日被警方正式羁押,目前面临故意杀人、毁坏尸体、绑架、隐匿遗骸以及以欺诈手段妨害公务等五项刑事指控,其具体犯罪动机以及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尚在进一步查证之中。
来源:红星新闻
**韩国警方亮出嫌疑人真容,中国对恶性案件犯罪人"遮面"是否过度?**
【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据韩联社消息,当地时间9月1日,韩国庆北警察厅将中国留学生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之身份信息——包含姓名、面部影像及年龄——进行了公开。郑某全名郑昌成(音译),31岁,其个人资料将在庆北警察厅官网上展示至10月1日。
此消息传回国内后,舆论场的反应颇值得玩味。不少网民拿国内警情通报中清一色的"赵某""张某"作对比,提出质疑:为何在韩国,只要符合特定条件,执法机构就能把严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和年龄摆到台面上?而在国内,哪怕碰上性质极为恶劣的案件,老百姓往往连一张嫌疑人的正脸都无从得见?
韩国法院就涉杀害中国留学生一案对嫌疑人签发了逮捕令。图源自韩国媒体。
这种情绪并非毫无道理。在诸多案件中,受害者遭受的苦难触目惊心,而施害者的名字和面孔却可能藏匿在一个"某"字的背后。
普通人对真相的渴求、对刑罚威慑力的期盼,以及对逝者家属的心疼,共同汇聚成一个最直觉的期望——让罪恶行为与其应有的恶名相匹配。况且韩国执法方也列出了具体的实务考量,即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格外恶劣、在案证据扎实、事关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叠加,才促成了此次身份公开的决定。
不过,朴素的道德直觉与现行法律框架之间,确实横亘着一道界限。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的周弋博律师指出,针对已到案、正处于侦查环节的嫌疑人,中国大陆目前并没有像韩国那样"因案件重大而由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披露其身份"的专项法律规定。当然,在社会反响极大、公众关注密集的个案中,办案单位偶尔也会发出案情通告,但通告文本中一般仍然回避使用真实姓名,或仅以"某某某"的形式代指。

韩国现行的《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等身份信息公开法》明确规定,当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方可披露嫌疑人的面容、姓名和年龄:案件属于特定类型的严重犯罪,且作案手法残忍、造成了重大损害;已有足够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公开的目的仅限于保障公众知情、阻止嫌疑人再次作案、预防潜在犯罪等公益范畴;嫌疑人不是未成年人。
那么,中国是不是完全不会公开嫌疑人的照片呢?周弋博律师否定了这一流行说法,称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的认知偏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写明:对依法应当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将其缉拿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则进一步细化:通缉令中应尽量载明被通缉人的姓名、绰号、年龄、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并附上被通缉人近期的免冠照片。
换言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向公众展示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法定适用情形是"在逃追缉"——一旦人被抓获,通缉令的历史任务便告完成,继续公开的法理依据也随之消亡。
假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法院宣判有罪,其个人信息能否公之于众?周弋博律师回答,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律总体上是支持公开被告人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白纸黑字写着:法院在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时,必须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
最高法官网刊载的一篇《对关于公开裁判文书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基于真实性原则,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实行实名制公开,既是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社会成本,也有助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尤其是针对暴力类犯罪、侵财类犯罪案件,实名公布被告人姓名能够提升公民日后的自我保护警觉。
据相关媒体报道,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曾依照法定程序公开了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个人信息。在刑事判决生效满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的个人资料经由司法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同时禁止他们从事任何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
究竟是什么导致中韩两国在处理严重犯罪嫌疑人信息公开问题上呈现出如此明显的分野?周弋博律师分析认为,根源在于两个国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力度不同,以及在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利益衡量上选取了不同的平衡坐标。
中国的刑事诉讼体系更加突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核心准则,因此对审判前的信息发布保持着极为克制的态度,力求最大限度地守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信息公开后可能引发的"网络陪审团"现象对司法独立造成的冲击。
韩国则是在特定前提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例如罪行特别严重、证据确凿无疑、契合公共利益等),准许在侦查环节即向外界透露嫌疑人信息,其价值取向更偏向于公众的知情需求和公共安全保障,同时也能够在重大恶性案件爆发后,在一定程度上纾解社会的恐慌情绪。
两种路径各有优劣。周弋博律师评价说,就韩国模式而言,在证据链完整的极端恶性案件中,公众知情权和犯罪防控的正当需求可以合法地凌驾于嫌疑人的人格权益之上;但相应的风险是,万一抓错了人,那张已经曝光的面孔无法撤回,对个人声誉的打击将是永久性的。
就中国模式而言,它把"未审先判"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限度,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及其家庭遭受不可逆转的伤害;但与之相伴的难题是,在侦查期间,公众面对恶性案件时常感到"面目模糊",这在客观上为各种传言和臆测提供了滋生土壤。
有一点必须厘清:两套制度在一条根本底线上是完全吻合的——不论官方是否选择公开嫌疑人身份,"媒体和公众不得逾越法律红线进行舆论审判"这条界线绝不可触碰。
韩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即使执法机关已经公开了嫌疑人信息,若公众擅自传播其家庭成员或周围熟人的信息,依然可能触犯名誉毁损罪等刑事条款。中国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禁止以"伸张正义"为由散布与案件无关之人的信息——嫌疑人的直系亲属、被害人及其家人的面部影像和私人生活细节,均受法律保护,不得在报道中披露。
概括来说,中国现行制度的内在逻辑其实非常清楚:人在逃,为了缉拿可以亮明身份;已经定罪,为了司法透明和社会监督可以实名呈现;唯独在人已被控制、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这一中间地带,原则上尽量避免让公众获知"此人是谁"。
这套机制将"误伤无辜"的概率压缩到了极低水平,但也将"重大公共利益例外"的通道收窄到了极小范围。
或许真正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是:如果确实遭遇了极端恶性犯罪、证据已达到高度充分的标准、已排除了未成年人因素、且存在确切的公共安全或防止再犯的现实需要,在经过严格审查程序之后,能否允许在审判之前进行有限度的身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