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铺男子连杀合伙人与两顾客间隔仅3分钟 作案动机曝光

作者: admin | 发布于: 2026-09-01 20:43 | 分类: 时事新闻
肉铺男子连杀合伙人与两顾客间隔仅3分钟 作案动机曝光

2025年9月,山西一名男子在一间肉铺内连杀三人,事件一度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日,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正式出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一通电话传来噩耗,驱车三小时奔回老家**

此役共有三条生命逝去——一位姓李的男子,以及一对姑侄,二人均姓高,居住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下辖的西上庄村。

遇难的姑母高某今年62岁,侄子高某则47岁。

高女士之女张倩(化名)向华商报记者讲述,数年前她嫁入河南新乡,娘家还有双亲和两位兄长。母亲高女士从事环卫工作,每天天不亮就得起身清扫街道,她几乎隔一天就会拨通母亲的电话询问冷暖。

张倩回忆,2025年9月4日午间,她下班回家做饭,照例拨通了母亲的号码,"嘟声响了很久却没人接。我又打父亲的电话,起初也没人应,后来终于接通了,父亲告诉我,妈妈和我表哥都被人害了。"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张倩如坠冰窟,根本不愿相信。

放下手机,她与家人立刻驱车赶回山西老家,历经约三个小时抵达当地殡仪馆。当她在冷柜中看到母亲和表哥的面容,再也忍不住放声大哭。

据她事后了解,出事那天上午十一点前后,母亲结束了一早的环卫清扫,正好表哥开车经过便顺手捎上她往回走。"途经一家肉铺时母亲下了车想买点肉,谁料两人竟在那儿遇了害。那间肉铺离我们住的地方不过五百来米。"

**合伙人反目成仇,报警等候期间再杀两命**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较为详尽地还原了整个案发过程。

凶手王建忠,时年55岁,与三名死者同为西上庄村村民。

检方指出,数年前王建忠与同村的李某合租房屋,在西上庄村合开了一家生鲜肉铺,二人轮班看店售卖。案发当日中午十一时许,王建忠前往该店购买肉类,正在柜台后卖肉的李某照旧把刀递过去让他自己切。然而王建忠此前已与李某心生嫌隙,加之自身经济和身体状况堪忧,情绪极度低落,临时萌生了夺命的念头,当即挥刀刺向李某颈部。李某拼死挣扎反抗,王建忠将其死死压住,抄起店里的菜刀连续劈砍,李某当场毙命。

检方进一步指控,王建忠杀死李某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原地等候警方到来的间隙,高某驾车搭载姑姑高女士恰好驶经该肉铺。高女士停稳后下车走向肉铺门面准备购物,王建忠示意她们快走。正当二人欲转身离去之际,王建忠猛地折返店铺,手持利刃冲到高某所驾车辆的左前门位置,隔着玻璃猛刺其颈部一刀;随后他又绕至车身右侧,拉开副驾车门朝高女士连刺数刀。高某中刀后跌出车外,踉跄跑到旁边一家小卖部门口便气绝身亡;高女士虽被紧急送医,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起诉书同时载明,经鉴定,王建忠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期,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认定,王建忠蓄意非法剥夺三人生命,情节极为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他杀害李某后虽报警并留守现场,但在警力到达之前又接连夺去两条人命,前后行为性质一致,且报警后实施了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尽管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鉴于其连杀三人、手段凶残、后果极其惨重、人身危险程度极高,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遇难侄子系家中独子,年迈残疾父亲何去何从**

张倩向记者介绍,遇难的表哥高某是家中唯一的孩子,终身未婚,生前靠倒腾二手汽车为生。

"我舅舅今年74岁了,是个残疾人。表哥刚出生没几个月,母亲就抛夫弃子跑了,他是被爷爷奶奶拉扯大的。后来爷爷奶奶也先后走了,如今表哥也没了,留下那个又老又病的父亲,往后日子怎么过?"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三名遇害者的家属分别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李某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各项合计201.6339万元;高女士家属主张交通、丧葬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高某家属同样主张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三家合计索赔金额超过600万元。

**辩方主张自首及激情犯罪,法院不予采纳**

2026年6月16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庭审中,王建忠对检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仅辩称自己曾主动拨打110报警。

其辩护律师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一是王建忠自愿认罪认罚、悔过态度真诚,本案属于激情犯罪,具有特殊背景;二是王建忠与被害人李某系合伙经营关系,并无不可调和的血海深仇,当天仅仅因为切肉这件小事激化了对立;三是王建忠长期承受精神重压,突发之下丧失理智,并非事先精心策划的预谋犯罪,案发前精神状态明显异常——他患有干眼症,身体长期抱恙,案发前两个月还曾因重度抑郁尝试服药自杀未果,自控能力显著下降;四是王建忠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身体久病、经济窘迫、精神抑郁等多重压力交织下的瞬间失控。

辩护方还指出,遇害者家属索赔中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付范畴,丧葬费应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六个月计算,金额为49959.5元;王建忠及其家属已向三名被害人家属各支付了5万元丧葬费,合计15万元。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建忠与被害人李某同住晋城市城区西上庄村,案发前二人合伙在该村租用门面经营生鲜肉铺。2024年间,李某曾表示愿退出合伙、将肉铺交由王建忠独自打理,但该事宜此后几度反复。王建忠对此心存芥蒂,叠加以前患有的干眼症、经济拮据和生活重压等诸多不利因素,案发前两个月他曾赴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焦虑合并抑郁症。2025年7月12日,王建忠一次性过量服食抗抑郁药物,被家人察觉后紧急送医,住院观察治疗四天。此后他便以健康原因为由不再实际参与肉铺的日常运营。

案发当天,王建忠杀害李某后于上午11时31分拨打110报警,在原地等待出警。约11时34分,高某驾车搭载高女士行至现场附近,高女士下车走向肉铺门口,王建忠告知二人自己出了人命、催促她们赶紧离开。见两人动作迟疑,王建忠随即返回店内取刀,将二人先后杀害。

张倩补充道,案发现场距离西上庄派出所车程不到十分钟,但彼时出警民警尚未赶到。

一位赵姓路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表示,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途经该肉铺,听到里面有人呼救,探头一看,只见一名男子跨坐在另一名男子身上持刀猛砍,他随即拨打110,"那人穿的是件蓝色上衣"。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上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相关现场影像资料证实,该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后派员赶赴现场,途中再次收到指挥中心通报,获悉王建忠报警称自己在西上庄杀了人。民警抵达后,发现王建忠正站在肉铺门前等候,随即上前将其控制归案。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忠蓄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王建忠报警之后非但没有收手,反而在同一地点、同一时段内继续实施同类型的致命暴力行为,说明其犯罪主观意志始终未曾中断,亦未真正形成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管控之下的意愿,其后续行径已从根本上否定了先前报警行为所蕴含的投案属性。最终他系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定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存在自首情节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建忠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者,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虽然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家属亦代为赔付了部分经济损失,具备一定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但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上述从宽因素尚不足以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死刑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6年8月1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作案所用刀具三把依法予以没收;王建忠分别向三名遇害者家属赔偿丧葬费各约五万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宣告后,王建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量刑过重;三名遇害者的家属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同样提起了上诉。截至目前,二审程序尚未开庭。

华商报记者 黄平 报道 编辑 刘梦雨